(2017)豫0522民初3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牛某、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牛某,张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3829号原告李某,男,1992年11月6日出生,农民,住河南省林州市。委托代理人袁如泽,安阳市安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牛某,女,成年,住安阳县。被告张某,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住安阳县。被告牛文英,女,1962年12月28日出生,住安阳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耀国,男,1991年4月30日出生,住安阳县。系张某、牛文英儿子。本院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牛某、张某、牛文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因原告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晓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