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9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张坤田与殷德堂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坤田,殷德堂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9646号原告:张坤田,男,197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殷德堂,男,199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坤田与被告殷德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以被告已经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坤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辛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晓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