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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6民初2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安阳林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常付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林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常付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2098号原告安阳林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法定代表人林宝娟委托代理人赵伟华,男,河南永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05201410200429。委托代理人李俊平,女,河南永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05201511504208。被告常付江,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原告安阳林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常付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林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安阳林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朱靖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