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02民初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刘庆国与被告黑龙江省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国,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02民初1171号原告:刘庆国,男,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被告: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法定代表人:宫延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庆国与被告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刘庆国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庆国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庆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刘庆国负担,减半收取。审判员 田佳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