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1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吴登福、黄河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登福,黄河灏,钟卫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1执388号申请执行人吴登福,男,195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被执行人黄河灏,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钟卫丹,女,197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吴登福与被执行人黄河灏、钟卫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0万元及利息。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梓熊审判员 杨 曦审判员 刘瑞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