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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6执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孙×等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杨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6执805号申请执行人孙×,女,2001年1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杨立新,男,1982年8月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孙×与被执行人杨立新因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0日作出的(2010)怀民初字第0262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被告杨立新每半年给付抚养费。申请执行人孙×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孙×发出提供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杨立新房屋、车辆、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杨立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孙×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杨立新财产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孙×联系,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孙×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杨立新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孙×发现被执行人杨立新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杨立新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继全审 判 员  朱洪日代理审判员  王长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