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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2执2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振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振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2执2185号被执行人:林振昌,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住台湾地区花莲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林振昌刑事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林振昌正在监狱服刑,未发现银行、房产、国土、工商、船舶、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8月2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林振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军育审判员  肖丽魁审判员  林钿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江娟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