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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7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叶晓阳、饶立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晓阳,饶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庐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7执274号申请执行人叶晓阳,男,53岁,1963年10月1日出生,360427196310010038,星子县。被执行人饶立新,男,50岁,1966年6月24日出生,360427196606240019,星子县白鹿镇秀峰村饶家楞。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执行叶晓阳申请饶立新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27民初314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饶立新应支付申请人叶晓阳案款9884.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9884.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饶立新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27执2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华清审判员  陈 平审判员  罗光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卢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