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6民初4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北京市慕田峪长城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科信旅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慕田峪长城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科信旅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6民初4797号原告:北京市慕田峪长城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慕田峪村。法定代表人:张御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男,1986年4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慕田峪长城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宿舍。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月敏,女,198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慕田峪长城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宿舍。被告:北京科信旅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护国寺街125号护国寺宾馆一层109房间,实际经营地北京市西城区前海西街千竿胡同4号胡同游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李龙海,董事长。原告北京市慕田峪长城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慕田峪公司)与被告北京科信旅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信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慕田峪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科信公司经邮寄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慕田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拖欠结算款35960元;2、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原、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由被告组团来慕田峪长城观光旅游,原告给予优惠(优惠价格为1、成人门票加上摆渡车双程55元/人,2万人为基数结算价格38元/人,超出部分34元/人;2、成人门票加上摆渡车单程50元/人,2万人为基数结算价格36元/人,超出部分32元/人;3、学生门票加上摆渡车双程35元/人,结算价格24元/人;4、学生门票加上摆渡车单程30元/人,结算价格22元/人)。被告导游人员凭派团单购票,原告凭此结算单据按季度向被告收取票款。双方确认票款后,被告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票款。但是,被告违反协议约定迟迟不履行支付义务。科信公司经邮寄送达开庭传票,明确表示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书》,由被告组团来慕田峪长城观光旅游,原告给予优惠(优惠价格为:1、成人门票加上摆渡车双程55元/人,2万人为基数结算价格38元/人,超出部分34元/人;2、成人门票加上摆渡车单程50元/人,2万人为基数结算价格36元/人,超出部分32元/人;3、学生门票加上摆渡车双程35元/人,结算价格24元/人;4、学生门票加上摆渡车单程30元/人,结算价格22元/人)。被告导游人员凭派团单购票,原告凭此结算单据按季度向被告收取票款。双方确认票款后,被告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票款。上述协议书签订后,双方各自履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2016年3月9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往来对账函》,显示被告尚欠原告门票款72897元,被告盖章予以确认。同年3月23日,被告通过他人账户向原告转账门票款26937元,同年9月19日,被告法定代表人李龙海向原告汇款1万元。至今被告尚欠原告门票款35960元未结清。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并产生合同之债,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经邮寄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其门票款3596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判决如下:北京科信旅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市慕田峪长城旅游服务有限公司3596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4元,减半收取计352元,由北京科信旅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夏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