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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民终1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林志平、颜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志平,颜海燕,郑惠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民终16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志平,男,198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颜海燕,女,198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惠东,男,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上诉人林志平、颜海燕因与被上诉人郑惠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17)闽0681民初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志平、颜海燕于2017年7月13日以和对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林志平、颜海燕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志平、颜海燕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上诉人林志平、颜海燕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钟麟代理审判员  詹立宇代理审判员  黄 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邱喜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