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民初5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安平与何竟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安平,何竟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5452号原告:王安平,女,198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兆前,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倩,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竟,男,197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合肥市蜀山区号。原告王安平与被告何竟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王安平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安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安平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安平负担。审判员 周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安华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