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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81执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齐军平与李仁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军平,李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81执1061号申请执行人:齐军平,男,1977年10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李仁,男,1987年10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齐军平与李仁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仁支付申请执行人齐军平现金3000元,申请执行人齐军平于2017年8月23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宁0381民初19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兴华审判员  赵春娟审判员  龚廷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 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