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8601民初1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薛景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景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8601民初1430号原告:薛景齐,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敦苹,天津林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78号万隆太平洋大厦。负责人:王某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润宝,男,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景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景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薛景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户传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