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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执2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张华敏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张华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2358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240号。负责人:边松风,西安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华敏,男,住陕西省白河县。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张华敏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02民初3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华敏支付借款本金153518元,利息、罚息15638.52元、案件受理费3683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华敏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张华敏名下陕XXXX**宝马2996CC牌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杨冰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