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5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杨金生、江小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5执259号申请执行人:杨金生,男,1964年1月15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执行人:江小明,男,1970年2月2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执行人:罗晓霞,女,1972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系江小明妻子。申请执行人杨金生与被执行人江小明、罗晓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825民初15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江小明、罗晓霞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杨金生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向其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闽0825执25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金生可随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治雄审 判 员 李立宏审 判 员 林隆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晓婷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