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4执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王成平与桑吉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平,桑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24执717号申请执行人:王成平,男,汉族,住高台县巷道镇。被执行人:桑吉红,男,汉族,住高台县巷道镇。申请执行人王成平与被执行人桑吉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6)甘0724民初1023号民事调解书结案,该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桑吉红于2017年3月30日前为申请执行人王成平办理高台县巷道镇南湾村农民公寓楼6号楼4单元502室房屋产权登记证书,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桑吉红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成平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高台县国土资源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为申请执行人王成平办理高台县巷道镇南湾村农民公寓楼6号楼4单元502室的不动产登记证书。高台县国土资源局向我院回复,由于高台县巷道镇南湾村农民公寓楼6号楼占地至今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因此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724执7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进福审判员 黄多孝审判员 张玉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葛 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