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1执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黄五金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黄五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1执594号申请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组织机构代码77752153-4。法定代表人:王家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仰鉴,男,1965年11月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黄五金,女,1977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黄五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银行帐户、车辆、不动产、证券采取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3月16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本金39793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此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平审 判 员 吴许明审 判 员 吴天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海红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