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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3执5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邓改绳、湖州恒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改绳,湖州恒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03执5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改绳,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被执行人:湖州恒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李家河村家和路18号。法定代表人:任金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2016)浙0503民初29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16日依法在淘宝网公开拍卖湖州恒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湖嘉评报字(2017)第36号估价报告〕。竞买人沈惠(身份证号码:)以人民币28.9949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州恒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湖嘉评报字(2017)第36号估价报告〕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沈惠(身份证号码:)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沈惠(身份证号码:)时起转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建峰审 判 员  徐小明代理审判员  黄 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学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