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26民初2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国亮与侯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亮,侯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6民初2243号原告张国亮,女,198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巴彦县,被告侯平,女,出生年月不详,住巴彦县。原告张国亮与被告侯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张国亮于2017年8月23日起诉,因原告张国亮不能提供被告侯平的准确送达地址,我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侯平的准确地址,现因被告信息不详,无法送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国亮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7.00元,退还原告张国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何玉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鞠鸿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