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6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秦绪雷与张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6575号原告:秦绪雷,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辉,惠安县惠中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小兰,女,199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清,福建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秦绪雷与被告张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绪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秦绪雷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燕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蔡少萍速 录 员 张云潇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