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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4民初4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与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重庆市鸿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4583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新华大道东段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11694029B。负责人:黄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德平,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鸿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白家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84230129C。法定代表人:陈念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捍卫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09441516W。法定代表人:危接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受理原告重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诉被告重庆市鸿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重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48元,减半收取2024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