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刑终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逄振伟、刘文艳侵占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文艳,逄振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刑终655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刘文艳,女,47岁(1969年11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审被告人逄振伟,男,48岁(1969年5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怀柔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刘文艳诉原审被告人逄振伟犯侵占罪一案,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2017)京0113刑初467号刑事裁定。宣判后,原审自诉人刘文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自诉人刘文艳指控被告人逄振伟犯侵占罪的证据不足,经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说服,自诉人刘文艳坚持告诉。故裁定:驳回自诉人刘文艳对被告人逄振伟的起诉。上诉人刘文艳的上诉理由是:其提供的证据已能够充分证明逄振伟构成侵占罪,原判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起诉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追究逄振伟的刑事责任。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文艳提供的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原审被告人逄振伟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其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刘文艳的起诉,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文艳的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环宇审判员 刘 泽审判员 韩希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淼淼书记员 丁依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