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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鲍平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30刑初467号公诉机关盱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鲍平,男,1986年6月28日出生于盱眙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盱眙县。被告人鲍平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2月13日被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8年2月1日刑满释放;曾因出售淫秽物品,于2009年5月14日被盱眙县公安局罚款500元;曾因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侵犯著作权罪,于2014年9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5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鲍平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盱眙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盱眙县人民检察院以盱检诉刑诉(2017)4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鲍平犯诈骗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征得被告人鲍平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向柏出席法庭,被告人鲍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诈骗1.2017年1月份,被告人鲍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淮安移动、联通、电信三网通工程部”单位,以该单位招工缴纳定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李某、朱某、赵某、胡某等10名被害人现金共计人民币10000元,并给予上述10名被害人盖有伪造“淮安移动、联通、电信三网通工程部”章印的收据及三网通工程部工作证。2.2017年2月份,被告人鲍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能够帮人办理“微粒贷”业务为由,以收取手续费、安装费的名义,先后两次骗得被害人孙某为其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3000元。二、伪造身份证件2016年3、4月份期间,被告人鲍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欺瞒同居女友自己已婚的事实,从制假证人处花钱购买了虚假的“李宝平”身份证1张以及虚假的“李义珠”户口本主页、“李宝平”户口页共2张。另查明,2017年5月26日,被告人鲍平因家庭纠纷被带至盱眙县公安局调解时被发现其系网上在逃人员,后如实供述其诈骗及伪造身份证件的事实。盱眙县公安局于2017年5月26日将上述虚假身份证1张及虚假的户口页2张依法予以扣押。被告人鲍平亲属代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0元,上述款项已被公安机关发还相关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鲍平当庭不持异议,且有被害人孙某、李某、朱某、赵某、胡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刘伟、王某等人的证言,盱眙县公安局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提取笔录及微信截图、情况说明、居民身份证鉴别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收据单,三网通工程部工作证,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出具的证明,被告人鲍平的基本信息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鲍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鲍平伪造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被告人鲍平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鲍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鲍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鲍平亲属代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鲍平犯诈骗罪、伪造身份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鲍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2018年7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伪造的身份证1张、户口页2张、三网通工程部工作证9张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蒋莹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晨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