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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1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曹淑杰与刘正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淑杰,刘正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1执202号申请执行人:曹淑杰,女,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被执行人:刘正伟,男,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曹淑杰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满洲里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1民初3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正伟给付申请人曹淑杰赔偿款2169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曹淑杰以被执行人刘正伟现去向不明,系外地户籍在本地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满洲里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1民初3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崇镇审判员  杨俊生审判员  宋圣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言发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