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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执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郝波与卫国飞买卖合同纠纷拘留决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卫国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豫9001执1264号被拘留人:卫国飞,男,汉族,成年,现住济源市。本院在执行郝波诉卫国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卫国飞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卫国飞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