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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1执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韦海贤、柳州诚中出租车服务中心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海贤,柳州诚中出租车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824号申请执行人:韦海贤,男,1979年9月29日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被执行人:柳州诚中出租车服务中心,住所地柳州市跃进路。法定代表人韦海旗,该独资企业投资人。韦海贤与柳州诚中出租车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的(2016)桂0221民初32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柳州诚中出租车服务中心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韦海贤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3698.72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柳州诚中出租车服务中心所有的车牌号为桂B×××××、桂B×××××、桂B×××××的小型汽车三辆,现车辆下落不明,除此外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221民初3293号民事调解书中调解第五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慰宰审 判 员  钟光城代理审判员  卢献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覃晓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