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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3民初13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秦建立、杨嵘芊与苗翠玉、祝志慧撤销权纠纷一审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建立,杨嵘芊,苗翠玉,祝志慧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3民初1335号之二原告:秦建立,男,198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裕民县。原告:杨嵘芊,男,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万忠,新疆新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莉,新疆新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苗翠玉,男,195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新,新疆鑫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志慧,女,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无机盐化工厂职工,住乌鲁木齐市。原告秦建立、杨嵘芊与被告苗翠玉、祝志慧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秦建立、杨嵘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建立、杨嵘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即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荀文涛人民陪审员  陈 梅人民陪审员  王翠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建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