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民初2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宋立香与白世福、李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立香,白世福,李生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2675号原告:宋立香,女,1958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委托代理人:白万红,女,1975年9月6日生,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白世福,男,1947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被告:李生,男,1952年1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原告宋立香与被告白世福、李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0元,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陈 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