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123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付智勇与广州市傲蕾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智勇,广州市傲蕾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3民初214号原告:付智勇,男,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良,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广州市傲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两龙村两龙东街*号之七。法定代表人:郑秀贞,经理。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号*号楼*楼。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长。原告付智勇与被告广州市傲蕾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付智勇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智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付智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付智勇负担。审 判 长  瞿学知人民陪审员  王金华人民陪审员  刘胜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佳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