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恢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天津志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史连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志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史连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恢23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志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师北里10-5-401。法定代表人:林志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益珍,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史连祥,男,194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志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史连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津志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民初字第58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建平审判员 迟雪涛审判员 张保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蓓蓓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