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民初1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孙维超与孙景及吴国彬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民初1766号原告:孙维超,男,199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现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德智(孙维超之父),男,1963年5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现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孙景,其他情况不详。第三人:吴国彬,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宝坻区,其他情况不详。孙维超与孙景、吴国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孙维超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维超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孙维超负担。审 判 长 厉成海代理审判员 王 元人民陪审员 杨龙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书宁—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