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初6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李夏杰与杨东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夏杰,杨东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6670号原告:李夏杰,女,196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杨东海,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审理原告李夏杰与被告杨东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夏杰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夏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夏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李夏杰已预交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夏杰负担。审判员 王 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