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3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晓华与陕西中羿恒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华,陕西中羿恒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3民初506号原告李晓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普杰,男,汉族,系原告之父。被告陕西中羿恒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一路**号中投国际*座*层****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693822110J;法定代表人:赵天英,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世峰,系陕西秦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华与被告陕西中羿恒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晓华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陕西中羿恒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晓华撤回对陕西中羿恒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华撤回对陕西中羿恒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保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侯国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