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22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杨华与长春富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华,长春富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879号原告:杨华,女,195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德玉,系原告亲属。被告:长春富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农安县。法定代表人:张晓雪,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华诉被告长春富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杨华诉求标的物在另案执行中,涉案房屋权属有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46.95元返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永富人民陪审员  孟 灵人民陪审员  于守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运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