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4民初2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王程与李琳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程,李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4民初2202号原告:王程,男,197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被告:李琳,女,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本院在审理王程与李琳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程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法律规定缴纳相关诉讼费用,原告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也未办理相关诉讼费减、缓、免手续,导致本案不能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小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依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