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3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红梅与滨海县滨海港王雨顺百货门市部、江西樟树市正康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梅,滨海县滨海港王雨顺百货门市部,江西樟树市正康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仙医堂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3024号原告:陈红梅,女,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被告:滨海县滨海港王雨顺百货门市部,经营场所江苏省盐城滨海港经济区友谊村。经营者:王雨顺,男,1990年12月29日出生,住江苏省滨海县。被告:江西樟树市正康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城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莫小干。被告:江西仙医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双金园艺场。法定代表人:任正如。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陈红梅与被告滨海县滨海港王雨顺百货门市部、江西樟树市正康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仙医堂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陈红梅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红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红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94元,减半收取97元,由原告陈红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俊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