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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民初3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况某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某某,刘某,刘某某,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3082号申请人:况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申请人:刘某,男,汉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被申请人:刘某某,女,汉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被申请人:赵某某,男,汉族,湖北省十堰市人,住湖北省十堰市。本院在审理况某某诉刘某、刘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况某某于2017年8月25号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某、刘某某、赵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申请人况某某以其所有的车牌为赣C×××××、品牌型号为梅赛德斯-奔驰WDCXXXXE的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刘某、刘某某、赵某某的财产,限额人民币300000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况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晓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金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