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4民初2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马俊与刘军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俊,刘军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4民初2535号原告马俊,女,198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缝纫工,住湖北省仙桃市。被告刘军,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木工,住湖北省仙桃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俊与被告刘军探视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俊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俊负担。审判员 曾国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