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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8民初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曾平忠与钟利民、郭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平忠,钟利民,郭春兰,钟雄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8民初831号原告:曾平忠,男,1964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定南县。被告:钟利民,男,1972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定南县。被告:郭春兰,女,成年,汉族,住定南县。系被告钟利民之妻。被告:钟雄鹰,男,成年,汉族,住定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平忠诉被告钟利民、郭春兰和钟雄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曾平忠于2017年8月29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钟利民、郭春兰和钟雄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平忠撤回对被告钟利民、郭春兰和钟雄鹰的起诉。审判员  严星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丽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