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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执6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2执6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女。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禹城市人民法院(2016)鲁1482民初688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某某在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0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臧秀峰审判员  刘祥涛审判员  姚 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