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执6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2执6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女。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禹城市人民法院(2016)鲁1482民初688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某某在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0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臧秀峰审判员 刘祥涛审判员 姚 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