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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执1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高运美、丁士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运美,丁士林,柴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3执1642号申请执行人:高运美,女,汉族,1966年4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丁士林,男,汉族,1963年4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柴美红,女,汉族,1966年11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于2017年7月4日作出的(2017)皖0403财保22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丁士林在淮南市存量房交易监督中心的编号ZJTG-20174239托管资金13700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一致意见,自行前往办理交付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丁士林在淮南市存量房交易监督中心的编号ZJTG-20174239托管资金137000元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房秀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