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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25执恢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16

案件名称

汪西中与石屏县银厂坡铅锌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25执恢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汪西中,四川省甘洛县人。委托代理人董俊,云南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石屏县银厂坡铅锌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波,职务:董事长。住所地:石屏县哨冲镇银厂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西中与被执行人石屏县银厂坡铅锌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石屏县银厂坡铅锌矿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情况及车辆信息,并将上述信息通报了申请执行人。并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石屏县银厂坡铅锌矿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两套,因申请人汪西中认为没有人参与拍卖时,评估费用都收不回来,不要求处理上述机器设备。现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汪西中的代理人的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朵珠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