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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3民初1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黄琼英与黄联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琼英,黄联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3民初1546号原告:黄琼英,女,196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杭县。被告:黄联勋,男,1961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黄琼英与被告黄联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已死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琼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黄琼英负担。审 判 员  林建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游杭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