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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91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荣花、丁元果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荣花,丁元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91执363号申请执行人:张荣花,居民。被执行人:丁元果,居民。申请执行人张荣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鲁1191民初72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丁元果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44450元,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报告财产令、传票。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所设立账户余额情况;查询了被执行人在车辆管理部门的情况;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所有权情况,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申请执行人张荣花有人民币44450元本金尚未受偿,申请执行人张荣花如发现被执行人丁元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建新审判员  王 宁审判员  夏培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山传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