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4民初4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重庆署名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署名建材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代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4276号原告:重庆署名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跳磴镇新合村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592281714B。法定代表人:孙会蒙,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城福建大街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84197F。法定代表人:谭千友。被告:陈代光,男,汉族,1961年12月9日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署名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代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署名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署名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92元,由原告重庆署名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曾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穆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