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3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夏全祥、宋过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全祥,宋过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36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夏全祥,男,195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贵朝,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过迎,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永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晓全,山西熙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夏全祥因与被上诉人宋过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581民初2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581民初214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夏全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晓东审判员 智咏梅审判员 李慧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