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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终3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夏全祥、宋过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全祥,宋过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36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夏全祥,男,195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贵朝,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过迎,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永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晓全,山西熙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夏全祥因与被上诉人宋过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581民初2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581民初214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夏全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晓东审判员  智咏梅审判员  李慧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