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3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蒋思思与杜昌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思思,杜昌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323民初700号原告:蒋思思,女,199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普安县。委托代理人景晓川,系贵州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昌雪,女,199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普安县。原告蒋思思与被告杜昌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思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昌雪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杜昌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欠款26112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学关系,被告分别于2016年9月27日以买电脑为由,向原告借款3100元,于2016年10月20日以交房租和没有生活费为由,向原告借款3100元,于2016年12月6日以贷款贷到黑贷为由向原告借款3900元,在2017年1月2日起至2017年2月14日止这段期间,被告以黑贷款没有还清为由向原告借款20632元(其中18332元是通过支付宝转账,2300元是通过微信转账)。综上,被告共向原告借款31032元。被告于2016年10月24日、2016年11月25日向原告分两次归还借款1220元;自2017年1月4日起至2017年2月14日止被告分四次向原告还款2300元,另外又单独分三次向原告还款1400元,被告自向原告借款后分多次共向原告还款4920元。余款26112元至今未归还。杜昌雪未答辩。原告蒋思思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短信、QQ聊天、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凭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及借款数额;证据三、微信语音,证明被告提出她不还钱,让我告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核对与原始载体中的相关信息核对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告方的陈述和经庭审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蒋思思与被告杜昌雪系同学关系,自2016年10月起至2017年2月止,被告杜昌雪陆续分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31032元。原告分多次通过微信及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将上述借款支付给被告杜昌雪。具体的支付情况如下:一、原告蒋思思于2017年通过微信共向被告杜昌雪转账2300元,具体转账情况为:1月10日转账1300元,1月12日转账200元,1月21日转账400元,于2月9日转账400元。二、原告蒋思思2016年通过支付宝向被告杜昌雪转账共计10400元,具体转账情况为:10月20日转账3100元,9月27日转账3400元,12月6日分两次转账3900元。三、原告蒋思思2017年通过支付宝向被告杜昌雪转账共计18332元,具体的转账情况如下:于1月2日分六次向被告转账3710元;于1月3日分两次向被告转账2880元;于1月4日分两次向被告转账2392元;于1月5日向被告转账2979元;于1月6日向被告转账200元;于1月12日向被告转账2400元;于1月16日分两次向被告转账770元;于1月17日向被告转账200元;于1月21日分两次向被告转账1700元;于1月22日分两次向被告转账949元;于1月24日向被告转账12元;于2月14日向被告转账140元。原告认可在借款过程中被告杜昌雪分多次向其偿还借款共计4320元。故被告杜昌雪现仍欠原告蒋思思借款共计26112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款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蒋思思已履行其向被告支付借款的义务,将借款支付给被告,被告在原告要求归还借款后应及时向原告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故本院对原告要去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昌雪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蒋思思借款2611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2元,由被告杜昌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长 田友华审 判 员 匡奇宾人民陪审员 杜昌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谢莉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