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执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海天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美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海天建材有限公司,陕西美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589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海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千王高晖水泥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高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陕西美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含光路南段262号。法定代表人魏志勇,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户县人民法院(2016)陕0125民初11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陕西美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一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75885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负担案件受理费11390元、申请执行费10100元,但被执行人陕西美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尚未履行。因被执行人实际办公地址不明且法定代表人魏志勇行踪不定,去向不清,本院将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名单予以惩戒并作出罚款决定(因被执行人之法定代表人无给付能力,故该裁定尚未落实);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不足以清偿该案债务,且无车辆、房产等登记信息。综上,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