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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执2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石秀美与高红卫、高梅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秀美,高红卫,高梅,高桂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2386号申请执行人石秀美,女,1964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高红卫,男,1967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高梅,女,1969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高桂芳,女,1940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本院在执行石秀美与高红卫、高梅、高桂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石秀美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书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55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郑森林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