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11民初4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谭学贞与洛阳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学贞,洛阳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4526号原告:谭学贞,女,汉族,1961年9月9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被告:洛阳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洛阳市洛龙区龙门大道436号(洛阳市洛龙区龙门大道与古城路交叉口)法人代表:李在明。原告谭学贞与被告洛阳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谭学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谭学贞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航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媛媛 百度搜索“”